第一條 進一步規范我縣院士(專家)工作站獎勵補助資金發放和管理工作,根據《泉州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管理規定(試行)》(泉委人才〔2020〕8號)和《永春縣高層次人才工作生活待遇暫行規定》(永委發〔2017〕21號)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對象
經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并授牌的院士(專家)工作站的建站單位或認定為示范院士(專家)工作站的建站單位。
第三條 資金來源
補助資金從縣委人才專項基金和縣科協科普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四條 補助標準
根據《泉州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管理規定(試行)》(泉委人才〔2020〕8號)、《永春縣高層次人才工作生活待遇暫行規定》(永委發〔2017〕21號)等有關規定,對設立院士(專家)工作站的單位和被認定為示范站的建站單位,我縣按市級補助資金給予一定比例配套,根據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給予撥付。
第五條 資金申請
通過市級審核認定的建站單位應向縣科協提交《永春縣院士(專家)工作站獎勵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1)、院士(專家)及其創新團隊簽訂的有關合作項目協議書復印件、院士(專家)工作站牌匾照片等有關材料,各一式三份。
第六條 資金使用
工作站補助資金及示范工作站獎補資金作為工作站???,只限于工作站的啟動、運行和院士、領銜專家及其創新團隊的工作經費,不得用于與合作項目無關的生產經營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建站單位在補助資金到賬后,應確保資金??顚S?。
第七條 資金管理
1、工作站補助資金應自覺主動接受財政、科協、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財政、科協做好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追蹤、執行反饋和支出績效評價。
2、補助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截留、挪用等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將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建站單位應每季度向縣科協匯報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附件2)。
4、建站單位每年年底前向縣科協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等有關材料。
第八條 建站單位應于管理期滿三個月內提供審計機構出具的專項補助資金審計報告原件。
第九條 學會服務站、科技小院、科學家創新中心參照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縣科協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永春縣院士(專家)工作站(示范站)補助資金申請表
|
|
|||||||
一、基 本 情 況 |
|
|||||||
院士(專家)工作站名稱 |
|
|
||||||
領銜院 士(專家)姓 名 |
|
所在單位 |
|
|
||||
建 站 單 位 |
|
建站時間 |
|
|
||||
建站單位地址 |
|
郵 編 |
|
|
||||
負 責 人 |
|
手 機 |
|
|
||||
聯 系 人 |
|
手 機 |
|
|
||||
開 戶 銀 行 |
|
賬 號 |
|
|
||||
申請補助資金金額 |
|
|
||||||
二、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情況 |
|
|||||||
建站單位上年度產值(萬元) |
|
上年度納稅額
(萬元)
|
|
|
||||
是否有研發機構 |
|
上年度研發投入(萬元) |
|
|
||||
院士(專家)團隊人員(人) |
|
研發人員(人) |
高級職稱 |
|
|
|||
中級職稱 |
|
|||||||
院士(專家)辦公場所面積(m2) |
|
工作站經費投入 |
|
|||||
合作項目成果 |
|
|
||||||
三、與院士(專家)合作項目簡介 |
|
|||||||
|
|
|||||||
四、合作項目完成情況 |
|
|||||||
|
|
|||||||
建站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
附件2
永春縣院士(專家)工作站(示范站)項目進展情況反饋表
填報單位: 時間:
項目名稱 |
|
||||||||||
企業名稱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
開工/預計開工日期 |
|
項目總投資(萬元) |
|
||||||||
當月完成投資(萬元) |
|
累計完成投資額(萬元) |
|
||||||||
當月銷售收入金額 (萬元) |
|
累計銷售收入金額 (萬元) |
|
||||||||
當月新增稅收金額 (萬元) |
|
累計稅收金額(萬元) |
|
||||||||
目前進展情況及主要形象進度:
|
|||||||||||
存在問題:
|
|||||||||||
下步計劃:
|
|||||||||||
填報人 |
|
聯系電話 |
|
||||||||